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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有失偏颇 强奸罪受害者告官险象环生

来源:肥壤网 2016-09-24 围观: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留下了无数的历史故事,值得一读。肥壤网历史故事大全栏目精心整理了大量历史故事,供读者在线阅读。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清朝法律有失偏颇 强奸罪受害者告官险象环生的历史故事,下面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清朝法律有失偏颇 强奸罪受害者告官险象环生吧。

历史解密:清朝法律有失偏颇 强奸罪受害者告官险象环生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按理说,强奸罪要比抢劫、盗窃犯罪多得多,可史料记载却少得多。其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封建的贞操观束缚了妇女,把贞节看成天理,即使受害也很少告官。从秦朝开始,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守节”,表彰“贞妇”、“节妇”,一本本《列女传》相继出现,记载表彰一些女子守节的范例。如西晋皇甫谧的《列女传》记载:三国时夏侯令的女儿嫁给了曹文叔,曹文叔不久死去,又没有儿子,父亲叫她改嫁,她割去两个耳朵表示不肯。后来,父母见她无依无靠,又动员她改嫁,她又割去鼻子表示守节不嫁。又如安定女子张芝,年轻守寡,与两个嫂嫂一起被乱军抢去,她为了守住贞节,先杀了两个嫂嫂,再自尽,幸亏乱军很快败散,她才获救。封建社会里,对妇女来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寡妇改嫁被认为是“淫妇”,许多女子因犯了改嫁之“淫”而惨遭迫害致死,使得女子在死了丈夫之后,畏慑于传统压力,或殉死、或被迫守节一辈子。也有不少妇女效法《列女传》自愿节烈,并自戕、毁容或自残以誓守节之志。在那样的社会里,受害妇女为了自己的贞节,忍气吞声或自寻短见。受害人不告诉,这类犯罪怎能多呢

当然,这种说法可能不很全面,那时强奸罪少于其他罪的原因是否还有其他,也说不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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