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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苏轼弟弟苏辙嫁女为何会嫁得倾家荡产?

来源:肥壤网 2016-10-13 围观: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留下了无数的历史故事,值得一读。肥壤网历史故事大全栏目精心整理了大量历史故事,供读者在线阅读。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解密:苏轼弟弟苏辙嫁女为何会嫁得倾家荡产?的历史故事,下面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解密:苏轼弟弟苏辙嫁女为何会嫁得倾家荡产?吧。

历史人物:解密:苏轼弟弟苏辙嫁女为何会嫁得倾家荡产?

大文豪苏轼有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苏门三学士”都考中了进士,一时被传为佳话。

宋徽宗初年,苏轼的弟弟、“唐宋八大家”之一的苏辙,要嫁女儿。为了给女儿筹办嫁妆,苏辙特地卖了他在河南新乡购置的一块好地,凑了“九千四百缗(mín,古代计量单位)”,让女儿带进了婆家。

“九千四百缗”就是9400贯,虽说当时已经是北宋后期,通货膨胀,货币贬值,但是1贯也差不多相当于现在的300元人民币的购买力。那么9400贯相当于现在的多少 282万元!之后,苏辙在日记里说,他这是“破家嫁女”。换言之,为了给女儿办嫁妆,他几乎倾家荡产。

能够考中进士,并且位列唐宋八大家之一,家境自然不会差到哪里去,那么苏轼的弟弟苏辙为何嫁一个女儿就嫁得倾家荡产呢

古代就有婚前财产公证制度

苏辙嫁女倾家荡产却与最近热炒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11月15日,最高法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婚前所买房屋将可能成为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条意见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人们觉得现在的婚姻就是“爱情买卖”,一切都被物质化了。

其实,婚前财产公证没什么可讨论的,在最讲道德伦理的古代,早就有成熟完备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宋朝时,父母在嫁女儿之前,也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以便一旦离婚,女方的嫁妆及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婚前所买房屋是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古已有之,而且,在宋朝时就已经出现相当完备的法律规定,打离婚官司分割财产的事情均有法可依,且有执行过的案例记录留世。

宋朝的司法部门明确支持,女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所买房屋在离婚后仍归女方所有。父母在嫁女儿前,会替女儿立好“婚前财产公证”,约定如果以后离婚,女儿婚前的房子和地全都要一个不少地带回来。仅凭这一点,宋朝就无愧于历史上最具人文关怀的时代之一。难怪金庸等许多现当代名人在接受采访时都说,如果能回到古代,最愿意做宋朝人。

财产原来是谁的,离婚时就是谁的

“离知”是宋朝的法律术语,也叫“两离知”或“离”。大家都知道,休妻一般是男方主动,而“离知”则是男女双方平权,相当于现在的离婚。

宋朝时期规定,男女双方如果闹离婚,女方当初陪嫁过来的嫁妆仍然全部属于女方,不管婚后男方给了女方多少钱,也不管夫妻双方婚后担负了多少债务,都不能用女方的嫁妆去还。

同样,离婚时女方不得拿走男方的一点家产,只能拿走原本就属于自己的嫁妆。

宋朝时期的嫁妆是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嫁妆并不是单独注册在妻子名下的产业,官府要求财产都要以户为单位登记在男户主名下,不管实际上他是否活着。然而,虽然女方的嫁妆全部要登记在男户主的名下,但是具体的产业则要求明确地标示出来,这个事实关系到对嫁妆的恰当使用,不仅女人有生之年有权掌管它,而且还与确立的所有继承人有关。

在兄弟同财共居时期,妻子的嫁妆被视为“妻财”,分家时不在分割的范围内;在夫妻“离知”时,法律将保护女方的婚前财产,即嫁妆或嫁妆换钱后置办的房子、田地等财产仍归女方所有。

宋朝有一本着名的法官判词大全,名为《名公书判清明集》,系判牍汇编,辑录了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28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本书现仅存“户婚”一门,共22类,计117条,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的判词。其中记载了这样一条南宋法官的判决案例:

南宋时期有一个姓陈的老头,一纸状纸把他的儿媳蔡氏告上公堂,言其儿媳蔡氏把他家的田地多少多少亩和3间房子卖了,他要追回这个损失。判案的官员调查之后发现,这些田地和房子是蔡氏以前用自己的嫁妆换了钱后买的,后来又把它们卖了,而陈老头却说儿媳妇嫁到自己家,房子就是自己家的。

最后,这个官员依照宋朝的律例判决说,凡是女方用自己嫁妆购买的田产,包括从自己娘家陪嫁过来的田产,都不属于男方家族,不管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判决陈老头败诉。

不仅如此,这个主判的官员还给蔡氏写了一个证明,叫“田宅契”,相当于今天的土地证和房产证,官方证明这个田产就是属于蔡氏个人所有,“以杜绝他日之争”。就这样,这场官司就此息事宁人。

宋朝的法律有效地保护了在婚姻中很容易处于劣势地位的女方。《名公书判清明集》里还有一例妻子谴责丈夫未经她的同意卖掉女方嫁妆的案件,这对丈夫侵吞妻子嫁妆后,再去休掉女方的恶行进行了制约。

由此可见,对妇女财产的保护不只是一纸空文,在具体的实践领域,这项法律条令早已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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