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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如何处置见死不救:求助不救 杖责一百

来源:肥壤网 2017-08-13 围观: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留下了无数的历史故事,值得一读。肥壤网历史故事大全栏目精心整理了大量历史故事,供读者在线阅读。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古代法律如何处置见死不救:求助不救 杖责一百的历史故事,下面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古代法律如何处置见死不救:求助不救 杖责一百吧。

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方有难、八方援助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扎下了根,我国古代社会许多见义勇为的事迹,历经多年仍广为传颂。

然而,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却无动于衷。对于这种情况,历代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汲取了古代儒家学说中有关“义”的思想,制定了许多关于见义勇为的法令法规,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恶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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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可上溯到秦朝。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我国学者对其分类整理后,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在其中的《法律问答》里,就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

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野),当赀二甲”。从这两段秦简的内容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罚规定十分严格,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要依法论罪;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路旁之人在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罚战甲二件。

及至唐代,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法律规定更为详细。《唐律疏议》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如该书卷28规定:“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

此外,在唐律中还有对诸如发生火灾、水灾等重大险情时的救助规定,如《唐律疏议》卷27中有:“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合徒一年。”这些规定是儒家礼学与封建法律相结合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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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关于见危不救的法律条款与唐代相同,《宋刑统》卷28中有明确的记载。明清时期,也有类似的规定。如《大清律例》卷24中规定:“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

总之,自秦以后,历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制定了对见义不为予以严惩的法律条款。这是因为,如果任这种风气蔓延下去,势必会造成邪气上升,道德沦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勇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为了能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弘扬正义、惩治邪恶的社会风气,许多朝代都制定了对见义勇为给予奖励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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