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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旅游22条新规实施满月 不得变相安排购物

肥壤网 2017-05-17 围观:

云南旅游22条新规实施满月 不得变相安排购物

(网络图片,与正文无关)

    在一些景区,也有游客主动购物,但都是自行前往购物场所。记者杜文蕾摄

距离云南旅游市场秩序整治22条新规4月15日实施,已有一个月时间。针对22条新规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近日,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发布《落实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昆明市旅发委相关人士接受本报专访,对《解答》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对于游客广泛关注的购物问题,旅游部门明确:导游可以带着去有购物点的景区,但不能通过限定游览线路、安排景区工作人员“喊客”、参观商品生产流水线等“花样”,变相安排游客购物。

问:内部设有购物店的景区、餐厅、旅游综合体、休闲游览参观点等场所,是否能作为接待团队游客的场所,在旅游合同中约定?

答:22条新规实施一个月以来,旅行社询问较多的问题之一就是:能不能将花之城、七彩云南文博园等内部有购物店的景区等安排到旅游行程中。对此,《解答》明确,可以作为接待旅游团队的场所在合同中约定,但在合同中不得约定购物事项或另行安排自费项目。

在此前对旅游购物店的巡查中,发现部分景区存在游客进店的情况,只不过不是由导游带去,而是由景区工作人员带队进入。

针对这样的状况,《解答》明确,旅游行程开始后,旅行社及导游不得指定购物、另行安排自费项目或带团队游客进入购物店购物;不得通过限定游客游览线路或限定游客行进线路,以及通过安排工作人员以“拉客”“喊客”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团队游客进入购物场所消费;不得以安排就餐、路边停车休息(拍照、上厕所等)、参观商品生产流水线等名目,变相安排游客购物或另行安排自费项目。

同时,《解答》也明确,在旅游合同及行程中,可以安排以商品交易为主的A级景区(如4A级景区螺蛳湾),因为以商品交易为主的A级景区属于景区景点。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对类似景区,导游在行程讲解中应以景区景点的介绍为主,不得以介绍具体的商品、商铺为名,变相诱导游客购物,并从中获取不当利益;也不得指定具体商铺购物,不得带团队游客进店购物或通过限定游览路线和行进路线等方式,变相安排游客购物。

此外,《解答》还明确,针对旅游景区、休闲参观游览点、车站码头、餐厅、酒店、休息区、路边店、演艺等团队游客聚集场所存在限定游客游览线路或限定游客行进线路,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进入购物场所消费以及景区等场所的工作人员组织团队游客进店购物等行为,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重点清理整治,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将停业整顿。

问:旅途中,游客主动要求购物怎么办?

答:旅游购物本身就是旅游资源,提供丰富的旅游购物资源,满足游客的购物体验需求,已成为某些旅游目的地最具吸引力的内容之一。

22条新规第一条明确“取消旅游定点购物”,彻底斩断支撑“不合理低价游”发展的购物店与旅行社和司陪人员之间形成的灰色利益链条。来自昆明市旅游监察支队的信息显示,目前,昆明旅游市场上有70%-80%的旅游购物店已经关门,剩下还在经营的旅游购物店,基本都位于旅游景区、景点内,都已经严禁接待团队游客。

那么,游客主动要求购物怎么办?根据《解答》,在旅游行程中,如果游客明确提出购物需求,经协商一致并且不影响其他游客行程安排的,可以安排自由活动,由游客自行前往购物。但不得诱导、指定、带团、组织购物;不得与购物场所、商店串通,通过收受回扣、返佣、“人头费”“茶水费”等不正当利益,安排游客购物。

从4月15日启用的2017年版《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境内旅游合同”第2条写明,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组团社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组团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同时,第2条也明确,“组团社根据旅游者的要求可安排自由活动、自由购物时间,但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带旅游者进入指定的购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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