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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说不算

来源:肥壤网 作者:叶敬之 2017-05-02 围观:

光说不算

(网络图片,与正文无关)

现如今,这结婚越来越快,离婚也越来越快,就说有这么一对小夫妻,男的叫张登科,女的叫李桂萍,他们结婚才一年,因为过不到一块儿,决定离婚了。

这天,李桂萍提出,虽然两人在一起的时间不长,可毕竟做过夫妻,离婚前,应该进行财产分割。张登科想,分就分吧,便问李桂萍打算怎么分。李桂萍说:“我们这套婚房现在大概值60万吧,你先选,你如果想要房子,就给我30万,房子归你;你如果不要房子呢,我就给你30万,房子归我。”

张登科一听,眼珠子瞪得像牛眼那么大,怒气冲冲地说:“你真是昏了头,房子是我父母买来送给我结婚用的,你们家一分钱没出,怎么能分你一半?”

李桂萍嘲笑道:“哟,你真是贵人多忘事啊,不错,房子是你父母买的,但不是送给你一个人的,其中也有我的份。”

张登科好不气恼,说:“李桂萍,你不要胡搅蛮缠,房产证上写的是我的名字,没你的份!”

李桂萍冷笑一声,从包里拿出一支录音笑,说:“婚礼才过去一年,你真的全忘了?”张登科突然想起了一件事,一时间倒愣住了。这时,李桂萍按了一下放音键,录音机里随即响起了一片喧闹之声,细听之下,能够听出是宴席上的声音。只听有一个中年男人说道:“什么你的我的?我买的房子,是送给我儿子张登科的,你如今成了他的媳妇,房子当然也就是你的了!”接着,一个中年女人的声音附和着说:“对对对,房子是儿子的,也是儿媳妇的。”又听得李桂萍的声音说:“谢谢爸爸妈妈,我给爸爸妈妈敬酒!”

李桂萍放完录音,得意地说:“听清楚了吗?房子是两位老人当着所有参加婚宴的人,亲口许诺送给我俩的,这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一人一半吗?”

原来,在张登科的婚宴上,他的父母一时高兴,确实当着众人的面,说过将房子送给小夫妻俩。这下,张登科有点吃不准了,婚宴上的许诺能算吗?

张登科找到自己的父母,一讲此事,两位老人气不打一处来:“我们拿出贴皮贴肉的钱买的房子,她这会想拿现成的?这房子我们说了算,没她的份!”

这事后来越闹越大,最后,李桂萍把张登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房子的一半归自己所有。

张登科一家专门请了个好律师,一开庭就很有气势,他的理由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张登科的代理律师说:“我的当事人的房屋,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他购置的,只能算是对我的当事人的个人赠予,而不是对双方的赠予。因此,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谁知,李桂萍的代理律师也不是省油的灯,他不紧不慢,侃侃而谈:“刚才,被告的律师念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惜的是他只念了前半句,没有念后半句。现在,我替他把后半句念出来。这后半句是:‘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父母明确表示,这套婚房是赠给双方的,那么,原告就理所当然地享有这套房子一半的产权。”

说完,李桂萍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三份证词:一份是婚宴摄像师写的,一份是婚礼主持人写的;还有一份是酒店服务员写的。他们都证明,婚宴上新娘新郎给新郎父母敬酒的时候,新郎的父母确实说过,他们买的房子,是送给儿子张登科的,如今李桂萍成了张登科的媳妇,房子当然也就是小夫妻两人的了!”

形势急转直下,旁听席上,张登科的父母脸色变得惨白,差点晕过去。他们没想到婚宴上一高兴说的话,竟然成了证据,真是追悔莫及!

旁听席上的其他人也都预感李桂萍将要赢得这场官司,有几个性急的人已经站起身来,准备离庭。

不料,张登科的代理律师并不慌张,他脸上带着一丝嘲弄的神色,站起身来,严厉地质问对方律师:“请问什么叫房产赠予?”

李桂萍的代理律师有点不屑地回答:“房产赠予是指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

张登科的代理律师立即说道:“好。下面我就来读一下法律对赠予的解释……”

听到这句话,李桂萍的代理律师已经意识到这场官司已经没了胜算,他再也没有站起身来反驳……

随着法官的一纸判决,房子归张登科一人所有。眼看就要然而去的30万元,又晃晃悠悠地飘回来了,真是任你口说无凭,到底不如白纸黑字啊!

律师点评:

房产赠予是指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予房屋应提交房产权证、赠予书、契证、公证书等相关凭据,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或订立书面协议,并实际交付受赠人房屋的赠予方可成立。而故事《光说不算》中在没有赠予协议前提下,仅凭张登科父母在婚礼上对儿媳李桂萍的几句不确定的表述,显然不足以成为有效赠予的法律依据。

录音的表述中也有“你如今成了他的媳妇,房子当然也就是你的了”的话。这当属附加条件的赠予,即赠予的前提首先房屋是给了儿子,而因为“你”是他们的儿媳妇,所以才有房子。假设原告要与被告离婚,赠予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这种赠予也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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